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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士与上海近代法文化

来源:中国网作者:何勤华2009/09/07

    西方传教士在近代中国传播西方法文化的活动,带来了一系列成果,促成了上海乃至中国近代法和法学的萌芽和诞生。

    上海曾是最早接纳西方基督教学说的地区之一。早在19世纪中叶,西方教会(主要是基督教新教)就开始了在上海的传播活动。如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1836——1907),英国传教士傅兰雅(John Fryer,1839——1928)、李提摩太(R.Timothy,1845——1919)等就来到上海,传播圣经教义,创办医院和学校,设立各种社团,从事各种慈善事业,举办报刊杂志,翻译西方宗教以及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著作,甚至著书立说,掀起了新一轮的西学东渐运动。这一运动,不仅导致了中国近代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诸方面的变革,也促进了上海近代法文化的萌芽和诞生。

    一、传教士在上海传播西方法文化的活动

    西方传教士在上海传播近代西方法文化的活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从事法律教育

    上海是西方传教士到中国来后创办近代型大学最早的地区,也是比较早开展法律教育的地区。1843年,英国人在上海创办广方言馆,传授西学知识,至19世纪60年代末,广方言馆也开始传授“万国公法”的知识。1879年,圣约翰书院在上海成立,它是传教士创办的第一所中国近代大学(1905年,圣约翰书院正式改名圣约翰大学),在该大学,也有政治与法律的讲授内容。1881年,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在上海创办了中西书院,该书院在第七年的课程中,也开设了“万国公法”。与此同时,1905年由天主教会人士马相伯(1840-1939)在上海创办的复旦公学,则正式建立了法科,开始了正规的法律教育。

    在上海西方传教士所办的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之中,最应提及的是1911年创办的东吴大学法律学院。该学院是在上海中西书院的教职员迁至苏州、并入东吴大学之后,由美国基督教监理会在中西书院的旧址上创办的,开始名称叫“东吴法科”。而东吴大学法律学院(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后来成为中国教会大学所办的规律最大的法律人才培养基地。1930年,在苏州的东吴大学招收学生才450名,而在上海的法律学院,招收人数却达594人。而且,在东吴大学中,也有186名是法律预科学生,两年后转入法律学院学习。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对中国近代法律人才的养成贡献巨大,至1946年,它的毕业生已超过1200人。

    2.创办团体、刊物,引进、宣传西方法学

    1887年,在西方传教士的推动下,在上海创办了广学会(The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它的主要成员是英美传教士,也有一些外交官和外国商人。第一任会长虽是总税务司赫德(R.Hart,1835——1911),但掌实权的督办是英国传教士韦廉臣(Williamson,1829——1890)。广学会是中国近代最早出现的学术团体之一,在近代西学东渐和维新思想的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在其出版的许多由传教士编译的作品,如《泰西新史揽要》(李提摩太编译,1895年)、《中东战纪本末》(林乐知编译,1896年)等中,宣传西方法制,对启发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的法律意识起了重要作用。

    除学会外,在上海的西方传教士在创办报刊宣传西方法和法学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如1868年由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创办的《教会新报》(1874年9月改名为《万国公报》),也大量刊登介绍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与观念的文章,广泛宣传西方的法和法学。该报当时发行量很大,如维新高潮时的1898年曾发行了38400份,影响遍及全国。

    此外,由傅兰雅在上海主编的《格致汇编》(1876年2月至1892年冬,《中西闻见录》的续刊)等,也向中国传播过宪政法学、刑法学、版权法学、婚姻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方面的知识。

    3.翻译法学著作

    在引进和翻译西方法学著作方面,西方传教士的贡献更大。中国最早的一批西方法学名著,其译者基本上都是西方传教士。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A.P.William Martin,1827——1916)以北京京师同文馆为据点,翻译《万国公法》等一大批法律书籍相对应,傅兰雅则在上海,以江南制造局为根据地,共翻译西方著作129种,涉及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军事科学和社会科学,在法学领域也翻译了多种书籍,主要有:《法律医学》(Principles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1881年);《佐治刍言》(Homely Words to Aid Goverance,1885年);《公法总论》(International Law,1894年);《各国交涉公法论》(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1894年);《各国交涉便法论》(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1894年);《邦交公法新论》(Ma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01年)等。

    这当中,《法律医学》是近代西方传入中国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对促进中国近代法医学的诞生起了重大作用。《佐治刍言》虽然是一部阐述人与人相处和国与国相处之书,但里面强调了法治和国际法原则。可以说,傅兰雅与丁韪良,是19世纪下半叶翻译法律书籍最多的西方传教士,是19世纪将西方法学传入中国贡献最大的两位西方学者。

    4.著书立说

    西方传教士除了办教育、办学会和刊物,以及翻译西方著作,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引入中国之外,还积极从事著书立说的活动,直接将自己对西方法学观和法律制度的理解与认识传播于近代中国。

    在这方面,必须提及的是西方传教士利用他们在上海所创办的《教会新报》(后改为《万国公报》),频频地发表自己的作品,以传播西方的法学观和法律制度。如德国传教士花之安(Ernst Faber,1839——1899)于1881年4月至1883年7月在《万国公报》上连载名为《自西徂东》的长文,其中也涉及西方的议会制度、总统制度、立法程序、刑罚制度、监狱制度以及新闻出版和国际法等内容。

    此外,林乐知在《万国公报》上编译连载的《中东战纪本末》,李提摩太在《万国公报》上编译连载的《泰西新史揽要》等,也比较早地向中国传播了西方的法观念和法律制度。

    二、对传教士在上海传播近代法文化的几点评价

    第一,西方传教士在近代中国传播西方法文化的活动,带来了一系列成果,促成了上海乃至中国近代法和法学的萌芽和诞生。

    一方面,西方传教士办刊物、翻译书、写专著唤醒和启发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的法律意识,对他们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提高以及变法改革的思想的产生均起了积极的作用。如上述李提摩太的《泰西新史揽要》和林乐知的《中东战纪本末》两书,不仅在中国社会很受欢迎,一版再版,而且还被作为1896年长沙乡试举子的必备读物。

    甚至光绪皇帝,也经常阅读传教士翻译编写的著作和所办的刊物。1898年初,光绪皇帝订阅129种西书,其中有89种为传教士所主持之上海广学会所出版的作品,而第一种就是含有大量西方法律制度内容的花之安的《自西徂东》。在1900年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时,有传教士在皇宫中看到了光绪所存放的全套《万国公报》。此外,光绪对另一本包含有许多政治法律内容的李提摩太所译之麦肯齐的著作《泰西新史揽要》也曾作过专门研究,并产生了深刻的印象。

    另一方面,西方传教士还带进来了西方的法律观念(如自然法思想、进化论观点等),法律制度(如英国国王和议会上下两院的制度,司法与审判制度,陪审制,责任内阁制度、贸易法律制度、契约法律制度等),各项法治原则(律师辩护原则,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审判公开以及保障人权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等),以及法学领域的概念术语(法治、议院、总统、首相、法院、律师、联邦等),等等。

    第二,传教士在上海的活动,也为培养中国的政治法律人才作出了贡献。有些学者认为,由于教会学校要求入学的人必须接受基督教会教义,必须接受洗礼,进步而优秀的青年学子无法进入,也出不了优秀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在教会的控制下,在教会大学中,缺少进步知识分子成长的环境。这一观点虽然有一些事例做支撑,但却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

    从政治上说,上海圣约翰大学、震旦大学等大学为教会控制应该说是很严格了,但众所周知,这些大学还是出了不少先进的知识分子。如圣约翰大学,就为中国培养了许多优秀的进步人才,包括容毅仁等。中国近代著名社会政治活动家邹韬奋先生也是在圣约翰大学读的书。

    从法律上说,上海教会法学院培养的人才更多。就拿东吴大学法学院来说吧,它为中国近代培养了近1500余名法律专门人才,其中许多更是博古通今、学贯中西、理论和实务均很卓越的精英。如后来成为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的吴经熊(John C.H.Wu,1899——1986),就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高才生。吴经熊毕业后,就赴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院学习,1921年获法学博士学位。随后去法国作学术研究,1922年入德国柏林大学出任研究员。1923年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研究比较法哲学。1924年回国后,出任上海东吴大学法律学院院长,讲授法学、哲学和政治学,并从1927年起担任法官。1931年出任立法院立法委员。吴经熊对中国近代法和法学的发展贡献最大的就是于1933年出版了《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法学编译社版)一书。该书收录了吴经熊关于《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新民法和民族主义》、《三民主义和法律》、《唐以前法律思想底发展》、《法律之多元论》、《斯丹木拉之法律哲学及其批评者》、《新民法侵权行为责任的两种方式》、《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的花花絮絮》等八篇论文,总的篇幅虽然不是很大,但纵横驰骋,对中国与欧美法律哲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基本人物作了非常系统和深入的阐述,体现了民国时期中国学界关于法律哲学研究的最高水平。

    东吴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另一位法律精英就是陈霆锐(1890-1976)。他是江苏吴县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毕业后,于1920年赴美国留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23年回国,先后任东吴大学、暨南大学等校法学教授。抗日战争时期,陈霆锐出任国民政府参政员。1944年赴美考察司法,次年回国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3月去台湾,从事律师业务。1954年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

    陈霆锐还出版了许多法学论著,如著作《公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以及论文:《自由权契约权财产权新论》(1922年)、《行政委员制论》(1923年)、《习惯法与成文法》(1924年)、《论例案》(1924年)、《论国家收用权》(1924年)、《省宪之几个根本原则》(1924年)、《新宪杂评》(1924年)、《论离婚》(1925年)、《论中家收用权》(1925年)等。

  第三位应提及的人物是孙晓楼(1902——1958),江苏无锡人。1927年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律学院。随后,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留学,192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担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31年至1933年),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代理教务长(1933年至1939年),民国政府行政院参事(1940年至1941年),朝阳学院院长(1941年至1945年)等。1947年重返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任教。

    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一位有影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工作者,主要著作有:《劳动法学》(1935年)、《领事裁判权问题》(上、下,商务印书馆1936年)、《苏俄刑事诉讼法》(1937年)等。论文主要有:《社会进化与法律》(1928年)、《注册与商人》(1928年)、《劳动立法论》(1931年)、《今昔法律的道德观》(1932年)、《近代比较法学之重要》(1933年)、《我国法律教育的几个重要问题》(1934年)、《各国冤狱赔偿制度之检讨》(1935年)、《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法的沟通》(1935年)、《两大法系法院组织之比较》(1935年)、《法学者应有的准备》(1936年)、《法律民族化之检讨》(1937年)等。

    在孙晓楼的业绩中,对中国近代法学贡献最大的是他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研究成果。1935年,他出版了《法律教育》(上海商务印书馆版)一书,对法律教育的目的、关于法律教育的基本科目、法律教育中社会学之重要性、法律学校应添设的几种课程、法律教学研究中研究方法之转变、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专任教授的重要及其应备之资格、学校中比较法学讲座之重要、限制学生人数与提高入学资格、法律夜校之设立、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等涉及法律教育之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整套主张,从而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作出了贡献。

    1951年后出任东吴大学校长的丘汉平(1904——1990),也是东吴大学法学院培养的高级法律人才。丘汉平原籍福建海澄(今龙海)。生于缅甸仰光。1927年从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毕业后,赴美国留学,1929年获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0年赴欧洲考察后,返回上海执律师业务。1931年起,丘汉平出任国立暨南大学和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授。1945年1月,任福建省政府财政厅长,创办省立福建大学,并兼校长。1948年行宪后,任立法院立法委员。

    丘汉平一生著述甚丰,是东吴大学著名的才子。其重要论著有:《国际汇兑与贸易》(1926年)、《现代法律哲学之三大派别》(1927年)、《罗马十二表法之研究》(1928年)、《新法律史观》(1931年)、《票据法总则释义》(1931年)、《法律思想的性质》(1931年)、《先秦法律思想》(1931年)、《中国票据法论》(1933年版)、《罗马法》(上下册,1933年版)、《法学通论》(1933年)、《违警罚法》(1935年)、《华侨问题》(1936年版)、《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地方银行概论》(1941年)、《从不平等条约到平等条约》(1943年)、《美国之统一与法治》(1945年)等。

    值得提及的第五位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的精英,是民国时期在法学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都极为卓越的杨兆龙(1904——1979)。杨兆龙于1927年毕业后,即出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租界上诉法院推事,并兼任上海及江苏执行律师,上海法政大学、东吴大学等法学教授。1933年,还被聘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负责草拟宪法草案。1934年,杨兆龙赴美国留学,被哈佛大学录取,193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律系研究大陆法。此时的杨兆龙已经掌握了英、法、德等八国语言,并对英美法、大陆法等均有很深的造诣。

    1936年,日本加紧侵略中国的行动,杨兆龙出于爱国之心,取消了原定赴苏、波和捷三国作访问学者的计划,提前结束在国外的研究,回到上海,从事司法行政和法律教育工作。出任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和司法行政部法制专员等职,从事《军事征用法》、《国家总动员法》等法律的起草,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工作。1946年春,经杨兆龙的推荐,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来华出任司法行政部顾问,杨兆龙配合其做了不少工作。1948年末,杨兆龙接受中共地下党组织的委托,出任国民党政府最高检察署代理检察长,并营救了一批被关押的民主进步人士。

    杨兆龙是中国现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一生著述丰硕,主要有《改革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1932年)、《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1934年)、《论三审制之存废或改革》(1936年)、《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法治的评价》、《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以上均为1937年)、《最近德国宪法上分权制度之变迁》(1940年)、《宪政之道》(1944年)、《法学界的贫乏》(1948年)、《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1949年)、《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1956年)、《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均为1957年)等。

    除东吴大学法学院之外,上海的其他教会大学法科也培养了不少法律人才。如民国时期的著名法学家谢冠生(1897-1971),就是震旦大学法科毕业的,后留学法国,入巴黎大学法学研究院学习,192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历任震旦大学、复旦大学、持志大学、中国公学、法政大学等校教授。1926年任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秘书。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谢冠生任职外交部,并兼任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代法学院院长。1929年任司法院秘书长。1939年后任司法行政部部长。1948年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兼司法院秘书长。

    谢冠生一生著述也极为丰硕,其主要著作有:《中华民国宪法概论》、《欧战后新兴共和国宪法专号》(国立北平研究院1931年)、《法理学大纲》、《罗马法大纲》、《法治要旨》、《中国法制史》、《苏联与国际法》、《民法实用债编全论》(重庆大东书局1944年)等。此外,还发表了《中国继承法论序》(1929年)、《三权分立与英国政制》(1930年)等论文。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转自:http://www.china.com.cn/international/txt/2006-08/11/content_74310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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